李某帮张某干活时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因为赵某的失误
造成右脚骨折
住院花费1万多元
张某在垫付了3000元后
便没了下文
其余的医药费该由谁出呢?
近日
五常法院对此作出了了判决
↓↓
基本案情
李某帮张某向邻村送白菜,在装白菜期间,由于叉车司机赵某操作失误导致李某右脚骨折,住院治疗16天,花费医疗费共计10826元,张某垫付医疗费3000元。出院后,李某多次找到张某协商此事未果,故李某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0826元。
此案经五常法院依法审理,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补偿原告医疗费10826元的80%,即8660.8元,扣除被告已垫付的3000元,还应支付原告医疗费5660.8元。
以案释法
本案中,李某帮张某运输白菜,双方未约定报酬,成立无偿帮工关系。李某在帮助张某运送白菜过程中受伤,可以认定张某为被帮工人及受益人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,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义务帮工时也应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,也就是说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,因此应适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。对李某的损害,法院酌定张某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李某承担20%的责任。
在没有明确第三方责任及确定李某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,对于李某所受损失,张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先行对原告的损失作出补偿。张某补偿李某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进行追偿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提供劳务期间,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,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,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,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;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。
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,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,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。被帮工人补偿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(新闻夜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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